办理程序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1-29

一、申请

  当事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 当事人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通过拨打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写信、网络咨询或上门咨询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机构设有专门的服务窗口进行接待,对公民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专业的解答。

  当事人想得到更进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务,如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才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到哪里申请?

  一般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3、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申请表;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

  二、审查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以及申请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

  1、事项范围审查

  确认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从申请人提供的与案情有关的材料中进行判断。

  2、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1)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因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申请人个人收入不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2)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于依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对于依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四、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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