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纠纷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4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4日,社区人民调解员在辖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发现某小区垃圾分类屋前围着许多人在看热闹,调解员赶紧分开群众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只见两位头发凌乱、衣观不整的女士在对骂,双方都不甘示落,旁边的围观的群众说刚两个还打起来了。调解员仔细一看,一位是小区居民、一位是垃圾分捡员。垃圾分捡员看到社区工作人员,激动的说:“你看,她垃圾不分,我说两句还抓我,把我这都抓破皮了。”你们给我评评理。                                                

                                                    

【调解过程】

    围观的群众也七嘴八舌在评论,调解员先劝阻双方当事人冷静几分钟不要再谩骂,并将围观群众劝导离开,创造相对有利的调解环境。围观的群众纷纷散去,这时调解员询问双方当事人为什么当众打架。原来当事人居民肖某某,因为赶时间上班,从家里带下来的垃圾没有干湿分离投放,部分还掉落地上。分捡员张某某指责肖某某的行为,并要求她分开投放才能离开,当事人肖某某上班快要迟到了,本就着急,现又一大早被人指责心情更差,生气的说:“这本因应该是你的工作,我这次不分开投放又怎样。”两人发生激烈的争执,恶语相向。分捡员张某某年龄大些争不过,生气之下向肖某某吐口水,这下肖某某火冒三丈,双方扭打起来。调解员首先关心两位当事人的伤情同时安抚双方情绪并劝导。除皮肤有稍许抓伤,其它无大障。分捡员张某某一开口说话仍激动,她向调解员诉说垃圾分类工作有多辛苦,什么东西都有,干、湿垃圾混在一起,厕纸、过期的药品包装盒混在一起有多难分,现在天气炎热虽然戴了口罩还是有异味,谁能体谅我的工作难处。调解员采用“同理心”调解方法先肯定了分捡员工作辛苦,为小区创造良好环境尽了很大一份力,大部分居民还是很配合工作的,张某某听了情绪稍缓和,但调解员同时也指出其对人吐口水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做为分捡员更应该做个文明表率。正当调解员准备与肖某某说垃圾分类时,肖某某以上班要迟到为由拒绝了调解员的协调,转身离开了。张某某趁势说:“你看吧,就是自己不对才跑,什么素质,把我抓伤了还没赔我钱呢”。调解员劝导张某某,每天在这里上班抬头不见低头见,有事好好说,遇到不配合的居民,多劝导几次。我们后续会接着帮协调,希望你们不要再吵起来,矛盾扩大也影响自身工作。 这个纠纷看似不大,但因为常碰面如果不及时帮助化解,很有可能又起争执,也会影响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调解员先联系了某某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负责人,请其帮助劝导其员工张某某,同时教育其规范文明行为。下班时间,调解员又联系了当事人肖某某,肖某某认为垃圾分类是政府提倡,分捡员是政府聘任人员,社区调解员与分拣员基本属于一个聘任系统,定是偏帮分拣员,而且自己将对方抓伤,对方如果不依不饶,也很麻烦,便不想面对,于是拒绝调解。调解员多次致电劝导,解释调委会是为了帮助大家化解纠纷、解决问题而来,调解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且《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其中重要的一项是监督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经过调解员耐心疏导肖某某表示愿意当面会谈。 随后调解员约定时间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肖某某表示自己是上班族,以前为了方便倒垃圾都是混合投放的,现在垃圾分类应由专管员负责。调解员趁势就该纠纷向肖某某分析,小区内居民居住集中,生活垃圾也多,如果垃圾不分类或投放不注意不仅影响环境卫生,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会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废弃的电池含有金属汞、镉等有毒的物质,会对人类产生严重的危害,塑料污染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对环境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另外塑料的有毒化学物质从塑料中渗出,通过饮水等方式接触到人类身体,很有可能就导致癌症,出生缺陷,免疫力受损或其他疾病,塑料的危害无孔不入,塑料是不可降解的,他在环境中合成生理液体中持久存在,垃圾不分类也可能对包括肖某某自家人在内的居民们造成患病隐患。垃圾分类提高了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进行垃圾分类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根据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调解员法理情理道理相结合的劝导下肖某某面露羞愧,调解员同时也批评了双方,为这么点事打架,解决不了问题不说,按我国刑法中规定故意伤害罪,对对方造成重大伤害的要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在本次纠纷中各自都有不妥之处,张某某表示其单位负责人已对其进行了教导,自己已经认识错误,为自己当天的态度向肖某某赔礼道歉,表示以后会注意自己的言语行为。肖某某承诺以后会认真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对张某某造成的伤害表示会给予一定的赔偿。双方当事人和解。                                                

                                                    

【调解结果】

2020年06月0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当事人张某某向肖某某当面道歉;  2.当事人肖某某向张某某表示歉意,并一次性赔偿对其造成的伤害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 3.双方达成谅解,经本次调解不再提出复议。 协议签署后,当事人双方不再就该事件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当事人表示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自《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因小部分居民生活习惯及老旧观念未及时转变与垃圾分拣员的纠纷成为新的热点纠纷,此案件的成功调解,调解员不仅注重疏导当事人的情绪而且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借助她方单位职责协助教导,同时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了垃圾不分类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哪些害处,并应用法律条文《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民法通则》,进行依法调解。避免了事态升级扩大,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该案的成功调解也教育双方当事人要依法处理,遇到任何事情也不能打架,明白殴打他人属于故意伤害,应受到法律制裁。很好的起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最后促成了这起纠纷的化解。                     

热门文章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