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应届毕业生劳动关系合同问题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23

【案情简介】

甲是大学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商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担任公司业务部销售顾问,试用期六个月。入职两个月后,公司向甲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根据双方前述的劳动合同约定,甲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为工作态度不好、不具备沟通能力与团队合作能力、工作业绩无法得到客户认可,于通知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不同意公司的解除决定,想问一下是否能够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无法回复,是否能以公司违法解雇为由主张赔偿?

【解答意见】

1. 公司作为在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一方,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仅说明解除理由,却没有给出相应的事实证据与考核程序标准予以支撑,同时也并未将此告知劳动者甲,那么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甲可以主张该决定系违法解除,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2. 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关键在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信任基础是否足够。本案中,甲系试用期间被辞退,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公司与甲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截止甲被辞退时其在公司工作时间仅有两个月,任职时间相对较短即遭遇解除,双方矛盾较大,能融洽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已经不大,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恐难以被人民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件点评】

    从法律规定而言,继续履行与否,应综合考察双方间劳动关系的信任基础与劳动者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综合本案中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可以发现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人身依附性特征,可能会对劳动者的职业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对公司的整体运营造成一定损害。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个合理的诉求。应考虑其实现后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的同时,亦满足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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