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意外摔倒该由谁赔偿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2-22

【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1年1月9日,原告在校园内意外摔倒,牙齿脱落两颗,后入院诊治。后申请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上颌两中切牙齿缺失,安装义齿治疗费用约为4000元,每5年更换一次,按照人口平均寿命75周岁计算,需要更换14次牙齿,总计费用56000元,加上前期治疗费用3000元,共计58000元,现陈某某的父亲陈某咨询该学校有购买保险,但是保险公司称学校投的为校园方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险不同,该保险的赔偿前提以学校具有疏忽和过失承担责任为前提,在校方无责任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是学校还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呢?各项费用会如何认定呢?

【解答意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陈某某为该校学生,且系未成年人。陈某某鉴在该校摔倒致伤,系学校对在校学生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应承担疏于管理的民事责任。该小学为在校学生投有校园责任保险,陈某某系在校学生属实际被保险人,陈某某鉴因受伤造成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再者,根据《世界卫生统计》报告,中国人口平均寿命男性为74岁,陈某某鉴现7岁,距离平均寿命还有67年,鉴定意见每5年更换一次义齿,故应更换13次,每次更换费用为4000元。陈某某鉴更换义齿13次×4000元=52000元。治疗费588.68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53788.68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赔偿损失;

(七) 赔礼道歉;

(八)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案件点评】

此案件属于健康权纠纷。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特别是未成年人。该案的意外发生,系学校对在校学生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应承担疏于管理的民事责任。在校园意外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治疗,需要做鉴定的在出院后三个月即可去做,同时保存好住院发票等其他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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