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A省份,B省份高考录取分数线低,甲父为了让他能在B省参加高考,为甲弄了B省的假户籍,这种情况,甲父构成什么罪,甲和其父属于共同犯罪吗?

  法律咨询  |  2020-11-23
问题: 甲在A省份,B省份高考录取分数线低,甲父为了让他能在B省参加高考,为甲弄了B省的假户籍,这种情况,甲父构成什么罪,甲和其父属于共同犯罪吗?
回答
永泰县司法局 - 148中心
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甲父为了让他能在B省参加高考,为甲弄了B省的假户籍,这种情况,甲父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有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果甲并不知情,没有犯罪的故意,可能不构成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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