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更及过户

  司法行政  |  2018-07-14
问题: 婚姻续存期间以双方共同名义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都是共同名义,银行主贷人是我,房屋产权证预告预记证也是两个人的名字。现在我去办理不动产证,房管所部门告知办理不动产证是根据购房合同及房屋预告登记证办理,且银行按揭没还清之前没办法过户到我的名下,不动产证还是两个人的名字。我现在想咨询一下,协议离婚房产归属在前,办理不动产证在后且是双方的名字,日后对方要说房子有她的一半权力有没有法律依据,还有就是等银行贷款还清对方据不配合过户,如果我拿离婚协议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产权有没有办法过户到我名下
回答
台江区司法局 - 148中心
您好! 房产所有权以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人民法院按具体情形分别处理。您咨询的问题属具体个案,如需进一步了解,欢迎拨打0591-83280148或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49台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现场咨询。谢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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