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未满一个月不发工资合理么?

  法律咨询  |  2018-03-12
问题: 我是山西省某高校的大学生,寒假期间在太原找工作兼职,后来在太原百胜健身找下工作,但当时签下协议工作未满一个不给于发工资,由于家中有事,在干够23天之后申请离职。我想咨询一下:企业规定的这个员工工作未满一个月不给于发放工资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当时与该公司的签订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回答
福州市司法局 - 律协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给予建议如下: 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学生打工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应视为劳务关系,您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应为劳务合同,受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签订的以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合同。因此,公司和您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工作未满一个月不给于发放工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因此作为理由拒绝支付您的劳务报酬。建议您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您工作23天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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