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女继承权问题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3-20

     【案情简介】

A在20多年前收养了一名女婴小花,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人处仅有A的签名,A的妻子B反对收养拒不签名。在小花15岁的时候,A和B离婚,小花跟随A生活。小花成年工作后,对B履行了赡养义务。现B过世,小花对于B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解答意见】

1.根据《婚姻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A办理了收养手续,合法收养小花,虽然B不同意,但是收养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之后共同抚养小花数十年,因此应认定小花和B之间也成立养母女关系。

3.A和B离婚时小花尚未成年。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A和B离婚不影响小花和B之间的母女关系。

4、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小花成年后,B并未与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因此双方之间仍是养母女关系,而且小花对B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有权继承B的遗产。

【案件点评】

合法收养行为的成立和解除都需办理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合法的收养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也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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