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9-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合同纠纷

【具体细则】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咨询方式】语音咨询

【解答者】值班律师

【编写人】林佳倩

【检索主题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9日10时许12348语音呼叫平台的值班律师接到来自仓山区的金某打来的咨询电话。具体情况如下:2006年,金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某向某置业公司购买房屋。同年,金某向某置业公司支付房屋首付款。2010年,某置业公司因其它原因无法向金某交付房屋,且金某所购买的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执行给案外人,金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金某不知道如何才能要求某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亦或要求解除合同?如何方能有效维护其权益?且是否存在时效问题?于是,金某拨打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解答意见】

值班律师在听完金某的陈述后,翻阅相关法条,结合办案经验,给出如下答复: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金某于2006年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愿,且也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金某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某置业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金某履行相应义务,而某置业公司因为其它债务问题,无法向金某交付房屋,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执行给案外人,客观上某置业公司无法继续履行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故,金某可以诉求解除合同,要求某置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及违约金,方能较大维护其合法权益。

至于是否超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本案,金某应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得到律师详细专业的答复,当事人表示十分满意。连声赞叹律师的服务水平,深感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便利性。

【案件点评】

此起案件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实务中还有发现开发商一房二卖甚至多重卖、房屋设置抵押等情形,作为购房者首先应该多了解开发商的信誉、资质、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尤其了解其所购买商品房的权利情况;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开发商某些格式条款应提请注意,看清合同条款后再签字;最后,对于购房这种大笔交易,建议请专业人士提前介入,避免后期被动,甚至涉诉后承担不利后果。

【咨询小结】

当事人遇到令人困惑、自身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时,便拨打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在值班律师的引导下,当事人叙述了案件的主要经过,之后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给出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答复。得到解答的当事人对值班律师的服务进行了高度的肯定,并十分感谢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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