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所有权归属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5-30

【案件类型】

【案由】合同纠纷

【具体细则】房屋买卖

【咨询方式】语音咨询

【值班律师】律师

【编写人】林佳倩

【检索主题词】(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3日下午14时许,12348语音呼叫平台的王律师接到一位来自连江县林先生打来的咨询电话。

林先生是想咨询关于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他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了对价且已完成过户。但现在该房屋里住的人称,其在林先生之前就与房东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之前的每个月房贷都是其在还。于是,二人对该房屋所有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王律师在听了当事人的叙述后,做了如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简言之,不动产的所有权是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林先生已经完成了房屋过户,房产证上写的是林先生的名字,所以该房屋所有权应为林先生所有,林先生有权要求占领房屋的第三人搬出去。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若是该第三人与房东此前有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且仍在能够申请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林先生与房东签订的买卖合同便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林先生应先确定该房屋是否有进行了预告登记。

经过王律师的悉心解答,林先生得到了满意回复的同时还学习到了相关法律知识,甚是满意!

【焦点问题评析】

房屋买卖问题在生活中屡有发生,不动产的所有权是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本案中关于二人争议的房屋所有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林先生已经完成了过户,即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至于第三人与房东的问题则属于另一案情。

【咨询小结】

咨询者在遇到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拨打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为其做了详细的解答,咨询者得到了满意的回复,高度肯定了律师的能力和服务水平。

 

关注“福州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获得免费便捷的法律服务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