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不懂怎么办?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9-2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继承纠纷

【具体细则】其它

【咨询方式】语音咨询

【值班律师】王律师

【编写人】杨星星

【检索主题词】(遗嘱、法定继承、五保户、公证、抚养)

【案情简介】

遗产继承在我们看来是寻常百姓都会遇到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效力优先,若无其他当事人主观分配遗产的情形下,法定继承就是最为简单有效的继承方式。在法律层面上,最容易解决的继承纠纷中法定继承首当其冲,其次就是拥有充分证明材料的遗嘱继承,但要是碰见其它状况不是很明朗的纠纷时,解决的办法就会相对较为曲折。

2018年9月25日上午9时许,市局148语音呼叫平台的王律师接到一位来自福州闽清县的王先生打来的咨询电话。据王先生称,有一个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最近一直困扰着他。原来事情是这样的,王先生村里有一个五保户(五保户是指农村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现在这个人他去世了,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在面临的问题就是,此人生前在银行遗留有存款,因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应归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现在他的一个侄子声称在他去世前有照顾过他,尽过抚养义务,要求继承并领取银行存款。所以这笔存款的归属是个问题。

王律师在认真听完王先生的叙述之后,由于此前从未接触过此类的继承案件,所以征得王先生的同意后,用最短的时间找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比案情得出结论。在找到的法律法规中,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令第141号发布)第十九条直接规定了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此条例已被2006年颁布的新条例所废止,但新条例未对五保户的遗产处理作出规定。作为五保户,一般生前应该与供养单位订立有《五保供养协议》,协议中往往有关于遗产处理的条款,该条款也可以视作是其生前对遗产处理的一种表示,但从本案来看,死者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如死者生前没有订立《五保供养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关于遗产处理的条款,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中死者的侄子如确实对死者尽到了赡养及照顾的义务,应该可以分得死者的遗产,此属于《继承法》所调整的范畴,公证处可以通过询问村委会、邻居、死者生前好友等方式就侄子是否对死者尽到了赡养及照顾的义务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并征求五保供养单位的意见,确认无异议,可以为其出具取得遗产《公证书》。

经过王律师的一番解析,王先生恍然大悟,立马就有了下一步举措的思路。电话快结束的时候,王先生还感叹了一下王律师的高水平和优质服务,并表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民是老百姓的福祉。

【焦点问题评析】

继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必然会碰见的事情,但是普通的老百姓并没有很高的法律意识,在逝者走之前更多的是通过口头遗嘱来确认自己遗产的归属,甚至在去世的时候都没能够明确自己遗产的归属。遗产在实质上依然还是利益,亲人间为遗产争的头破血流的事情也不少见,所以如何正确做好遗嘱的相关事项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很重要的,本案中的情形就属于遗产继承中一种特殊状况。

【咨询小结】

当事人王先生在生活中遇到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于是便拨打了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了解完案情之后,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后对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查阅,以便更好的进行案情分析。在对案情及相关法条进行对位分析后总结出了所有的解决办法,并耐心告知王先生。得到解答的王先生对王律师的能力和服务质量作出了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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