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诉讼人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2-22

【案情简介】

甲是某大学的大一在读学生,其在入学前曾向朋友乙借款3万元,乙向甲名下的银行账户转入该笔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以现金的形式归还,未留任何凭证,也未收回借条。甲入学后,乙以甲亲笔签名的借条和转账记录,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因疫情影响,学校实行封校政策,甲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也无力承担律师费。甲家中父母等人文化水平不高,仅有姨夫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姨夫是否可以接受委托到庭参与庭审?

【解答意见】

本案中,甲的姨夫是否可以代表甲参加诉讼,关键在于姨夫是否是甲的近亲属。

1、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    

2、与当事人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3、近姻亲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 外祖 )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因此,依据第一条至第四条,甲的姨夫是甲的三代旁系血亲(即小姨)的配偶,姨夫即为甲的近姻亲,可以以近亲属的名义作为甲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案件点评】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对近亲属的范围存在着不同的规定,近亲属的定义模糊不清,导致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对这一概念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障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需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定义,进行层层推导,方可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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