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6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21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吴某等6名农民工被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项目经理鲍某招用到某部队某分队营房修缮工程任油漆工及维修工,每人每天工资240元,共计工时643天。工程完工后,公司与部队进行结算,部队向公司支付了扣除质保金后的工程款。项目经理鲍某向工人们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就失踪了,尚余7万多的工资未支付。吴某等6名工人多次向公司追讨,均遭到拒绝。

2017年12月的一天,无助的吴某等6名农民工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是农民工讨薪,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指派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柯继贤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与受援人吴某等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

原来,从2016年开始,吴某等人就自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追讨工资,但均告失败。2016年6月14日,吴某等人向闽候县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闽候县劳动仲裁委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年12月23日,吴某等人再次向永泰县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永泰县劳动仲裁委以吴某无法提供与公司及鲍某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为由,于同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吴某等人不服,于2017年1月9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鲍某拒不到庭。公司辩称:鲍某是其员工但已于2010年离职,鲍某是否拖欠吴某的劳动报酬与公司无关。永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事实:某部队与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将其某分队的营房修缮工程交给公司负责施工。施工时间为2011年8月10日到2012年1月7日。工程完工后,某部队已向分司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工程款。据此,永泰法院一审驳回吴某的诉求。吴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的法律援助联络点,吴某等人得知可以通过申请法律援助来维护合法权益,急忙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申请材料。

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要想还原事实真相,应该由施工单位协助提供相关证据。于是,承办律师走访某部队请求协助出具相关证据,经过多次沟通,得到了部队的大力支持。由该部队出具了两份《证明》,据以证明公司与吴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期间,承办律师代吴某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部队的两份《证明》,二审法院还根据申请,准许证人王某出庭作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真实有效,吴某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曾在某部队某分队营房修缮工程项目中从事过营房修缮和保修期维护工作,以及该修缮工程由公司承包以及鲍某为工程现场项目经理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吴某等人接受过公司的管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公司未能举证其与鲍某系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总发【201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承担作工主体责任”规定,公司、鲍某应当就拖欠的工资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吴某无法举证被拖欠的工资数额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等人再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柯继贤继续接受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对吴某进行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告诉吴某等人,二审虽然驳回上诉,但认定了公司、鲍某应当就拖欠的工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说明诉讼方案是正确的,当务之急,应继续收集证明工资具体数额的证据。

承办律师继续赶赴该部队,了解到吴某等6人为部队某分队营房修缮工程时,每日出勤的签到签退工作均由鲍某交代该部队某分队工作人员代为照管,于是,承办律师再次与该部队沟通,申请某部队的司务长肖某到省高院出庭作证,部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

2019年8月5日,省高院支持了吴某等人的诉请。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鲍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吴某工资款7.3万余元,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历经两次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的重重波折后,终于反败为胜。维权难点在于严重缺失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庭的支持。本案农民工在开始的讨薪维权中,多次被拒或败诉,均因农民工缺少法律意识,陷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无拖欠工资数额证明的困境,加之处于劳动关系中弱势一方,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诉讼中的难题。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找准难点,多方取证,终于为受援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热门文章
公众号
查信息
咨 询
找公证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