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盗窃罪二审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21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唐某是一名从四川到福建打工的农民工。案发时,唐某在福建某公司担任某施工现场的现场管理员。2017年12月1日至13日,唐某伙同工地上运输土石方的车队老板陈某将其所管理的施工现场的31吨钢筋分四次盗走。12月15日,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盘点钢筋时发现了钢筋被盗的情况,便向警方报案。12月23日,唐某在妻子的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唐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公司的损失,并与单位达成了退赔协议,得到了公司的谅解。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11月7日,经一审法院审判,唐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唐某不服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通知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唐某指派辩护律师,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唐山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阅卷和会见了受援人,发现一审法院对唐某行为定性存在问题,唐某之所以能够将施工现场的钢筋盗走,依靠的是自己作为现场管理员,能够管理这些钢筋的职务之便,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告别了受援人,承办律师加班加点地进行开庭的准备工作。

法院开庭后,承办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辩护意见:第一,受援人利用自己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员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所有的钢筋据为己有,应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第二,被盗钢筋有新有旧,价值不同,一审依据的价格评估报告全都按全新的钢筋价格计算,计算出来的结果偏高。第三,被告人因家庭成员患病急需用钱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事后主动投案自首,还积极退赔单位的损失,取得了单位的谅解,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能从宽从轻处罚。

庭上,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关于唐某是否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问题,承办律师提出数点例证。第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之所以会找上受援人就是看中了他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员的职务。第二,为了不让同事发现自己的犯罪行为,唐某故意将值班人员调离值班室。第三,被盗的钢筋附近本来有围挡的土堆,可能影响到钢筋的运输。为了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唐某派公司的工人将土堆整平了。由此可见,如果唐某没有这样的职务之便,这些犯罪行为根本不能顺利实施。在最后陈述中,唐某也表示了自己的悔意,希望法院能给予轻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综合各项证据材料,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关于受援人行为定性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结果,以职务侵占罪改判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受援人对案件的结果十分满意,感谢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帮助,并表示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援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根据刑法第271条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唐某的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但这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想象竞合关系,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以职务侵占罪一罪就完全可以给唐某的行为定性。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说服二审法院,改变了对唐某行为的定性,大大缩短了唐某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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