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荣遗嘱继承纠纷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21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林某荣是一位年近50岁的残疾人,从事公厕管理员的工作。其父亲林某苗是福州市某单位的职工,名下曾有一套单位宿舍,该房于2004年11月26日拆迁,后在仓山区取得了一套安置房。2006年10月26日,林某苗在福州市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确定这套安置房中属于林某苗的份额全部由林某荣个人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2009年4月29日,林某苗去世。虽然林某苗生前立下了这份遗嘱,但是他死后,林某荣的几个哥哥姐姐依然对这套安置房提出了各自的诉求。为了确定房屋归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某荣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由于林某荣经济贫困,又身有残疾,无力聘请律师,2019年5月10日,他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批准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福建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国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会见林某荣、阅卷等方式,了解了大致的案情,发现本案证据不充足,有许多疑难问题。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首先要查清所有继承人的信息。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包括林某荣在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还活着,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可能继承林某苗遗产的人就是林某苗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但是林某荣对这些人的信息掌握的并不完全,除了在福州的母亲范某腾和姐姐林某兰外,他只知道他父亲和前妻在福鼎市生有两兄妹林某群、林某仙,但是两人具体的生育情况,其父的前妻、父母是否健在等问题林某荣都不了解。民事诉讼法要求民事诉讼案件要立案,就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以目前的证据条件,本案连立案都办不到。鉴于这些人都在福鼎市,承办律师在福州无法查阅到这些信息,必须去福鼎市调查取证。于是,经过和法官的沟通,仓山区法院的法官同意出具一份介绍信,让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前往福鼎市的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为提高效率,承办律师坐动车来到福鼎市后,就包车前往几个地点调查取证。承办律师一开始来到林某苗的父母和前妻住所地的镇政府、民政部门和派出所。因为林某苗的父母和前妻出生时间都很早,而派出所1983年后才将居民的户籍信息上底册或者电脑登记,所以派出所里没有他们的户籍信息,镇政府和民政部门也没有林某苗与前妻的结婚信息,承办律师只找到了林某群和林某仙的户籍信息。于是,承办律师变换思路,通过林某荣的亲属联络了当地的村委会和老人会,在当面问询之后,终于得知林某苗的父母已经去世多年,同时了解到了林某苗父母和前妻的姓名与确切的生卒时间,发现他们都早于林某苗去世,因此不能继承林某苗的遗产,另外林某苗前妻梅某菊和林某苗的结婚生育情况也被一并获悉。在承办律师的请求和帮助下,当地村委会出具了书面的证明。有了这份证明,本案终于得以立案。

接下来一个问题是涉案房屋在林某苗死亡之前的归属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这套房屋到底是林某苗和前妻梅某菊的共同财产,还是林某苗和后来的妻子范某腾的共同财产。如果这套房子是林某苗和梅某菊的共同财产,那么由于梅某菊早于林某苗去世,除去林某苗给林某荣的份额,剩下的原属于梅某菊的份额,林某群、林某仙以及梅某菊的父母均有可能继承,而范某腾则对这部分份额没有处分权,再加之调查梅某菊父母的户籍信息也相当困难,案情就大大复杂化了。而如果该房屋是林某苗和范某腾的共同财产,那么房屋目前的份额归属就是林某荣和范某腾各占一半,案情就比较明确和简单。

由于涉案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所以它的归属应当和之前被拆迁的房屋,即林某苗原先居住的单位宿舍一致。于是,承办律师来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该套房屋的相关材料,发现原来这套单位宿舍是林某苗在1999年购买取得的,而林某苗和范某腾是1970年结婚的,所以这套单位宿舍属于两人的婚后共同财产,而作为其拆迁安置房的争议房屋自然也就属于两人婚后共同财产。

2019年11月4日,本案开庭审理。本案的四位被告中林某群和范某腾到庭参加诉讼,而林某仙和林某兰则未到庭参加诉讼。庭上,由于没有正式的户籍信息,承办律师努力说服法官接受村委会开出的证明,得到了法官的采纳。林某群一开始主张自己作为长子,所以涉案房屋应当有自己的份额,后来又主张如果涉案房屋归受援人所有,那么受援人应当补偿自己人民币30万元。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林某苗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按照法定的几种形式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既可以给部分继承人多分遗产,也可以给部分继承人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林某群提出的长子必须分得遗产的说法于法无据。此外,范某腾不仅同意林某荣对林某苗在该房屋份额的继承,还当庭同意把自己在该房屋的份额赠与林某荣。

仓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受援人胜诉,讼争房屋归受援人所有,且不需要向各被告支付补偿,各被告应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的遗嘱继承纠纷。林某苗在生前已经立下了相当明确的遗嘱,但是他的几个子女对遗产分割问题还是产生了巨大的矛盾,以至于对簿公堂。受援人两个平时无来往的同父异母兄姐突然出现,要求分割遗产,其兄长以长子名义要求继承份额。他们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克服困难到异地调查取证,并在开庭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发表了代理意见,按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法院支持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受援人的继承权合法有效,既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使被继承人的遗嘱得以实现,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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