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21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7日凌晨在福清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导致两名来自云南的傈僳族农民工一死一伤。老年丧子的老胡和被殴打受伤的农民工小李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老胡不会讲普通话,小李的普通话口音很重,两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市法援中心只能通过他们提交的材料、手势以及和小李的沟通等方式了解初步案情。当时,小胡、小李和另外3个朋友在福清市某生态文化园内喝酒时,遭遇因报复仇家未果后在公园寻衅发泄的11名被告人围殴。11名被告人首先踢踹小李,小胡则敲破啤酒瓶自卫,双方发生扭打中,小李3颗牙齿被打落,手臂被砍伤,小胡当场死亡。

市法援中心进一步了解到,为了办理小胡的后事和索赔,父亲老胡四处借钱凑齐了路费,从云南来到福州,通过投靠老乡的方式生活;小李手臂被砍伤后,无法继续上班,辞职在家没有经济收入,在福州的每日开支对他们都是笔高昂的费用,他们都想早日得到赔偿,回云南老家继续生活。于是法援中心当即审查并受理此案,指派经验丰富的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祝艳勤律师、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张家烜律师分别作为老胡和小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并告诉援助律师两名受援人都是异乡人,时间和生活成本巨大,在办案中,应避免增添他们的奔波讼累。

(一)如何破解取证难、沟通难、执行难等问题。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一方面各自做好受援人的安抚疏导工作;另一方面,积极联系案件经办人员、仔细阅卷,发现案件存在4个棘手难题:1、小胡被火化时,家人遵循傈僳族风俗将小胡生前的物品一并火化(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卡等证据),造成索赔证据严重缺失;2、被告人一方共11人,都是来自云南、贵州的农民工,家庭经济普遍较困难,赔偿执行到位的难度很大。3、11名被告人中有傣族、景颇族、彝族、苗族,在与家属沟通中,面临语言不通、民族文化差异等困难,且敏感性强,应避免影响民族和睦团结。4、11名被告人中有5名未成年人,采取分案处理,增加了办案工作量和难度。

(二)如何多方奔走、巧妙取证,破除证据缺失瓶颈问题。

小胡死后,家人按照民族风俗将他的遗物烧掉,只提供小胡一年多来在福清打工的唯一信息,在福清哪里打工?工资多少?都不得而知。这导致援助律师祝艳勤的取证工作一波三折、困难重重。祝律师认为,要想提高对小胡的赔偿,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小胡生前长期居住、工作、生活于城镇。

祝艳勤律师首先联系小胡家人,询问是否还有未烧掉的其他证据,家人再认真查找一遍后,发现小胡的一本因当时没有收集到,才免于被烧的暂住证。暂住证显示的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1日的。那么2016年3月11日到小胡被害身亡的2016年8月7日这段时间,小胡是否申请续办过暂住证呢?援助律师只能到小胡生前暂住的福清宏路镇某派出所走访,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最后得知小胡没有再申请续办暂住证,这一重要的证据收集通道被堵了。

祝艳勤律师没有气馁,她想是否可以通过劳动局查找到小胡生前工作的单位的电话呢?祝律师随后走访了福清市劳动局,查找到小胡的单位是福清某公司,公司为他办理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是,祝律师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到福清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调取小胡生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福清市社保中心出具的信息显示:小胡缴纳社保时间仅为9个月。

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标准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之规定,小胡在福清未缴纳社保满1年,不足以证明他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另一取证道路仍未走通。

祝艳勤律师仍然没有放弃希望,她坚定地认为,小胡虽然只缴纳了9个月的社保,但是一定能遗留下一些证据线索,能证明他在福清打工1年以上。于是,他马不停蹄地再次走访小胡生前的单位,了解到单位和小胡签订劳动合同前,小胡作为劳务派遣工在单位工作了几个月,之后单位才与他正式签订合同缴纳社保的。于是,祝律师与单位人事部门沟通协调,调取了小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的上班考勤记录。终于,考勤记录与社保缴纳凭证以及暂住证相互结合,组成了证明小胡在城镇工作生活满一年的有力证据。

小李这边的证据收集工作也不顺利。援助律师张家烜了解到,小李因刚到福清打工半年多,没有办理暂住证。且没有和原先的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保存任何能够证明自己在单位上班的证据材料,援助律师与单位多次沟通,但单位害怕承担责任拒绝为小李出具收入证明、误工证明。为集中力量提高办案时效,援助律师判断小李的伤情可能构成伤残,告诉小李先行申请伤残鉴定,最终,小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三)如何分批调解、各个突破,提高赔偿费用问题。

证据收集工作进展于此,两位援助律师再次碰头讨论,考虑到受援人和被告方的实际情况,为避免附带民事诉讼“判了也执行不了”的情况发生,祝艳勤律师提出采用调解方式尽快促成赔偿,为确保老胡和小李都能索赔成功并执行到位,应共同合作出击,将两受援人的调解工作合二为一,以“同一侵权行为适用同一赔偿标准”的法律原则,与11名被告人协商调解赔偿事宜。

第一次调解,援助律师与11名被告方展开沟通,根据前期收集的证据,援助律师提出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被告方家属经合计,只同意承担共计28万左右的赔偿,这和受援人的预期形成强大落差,且被告方家属人数众多,各吐苦水、各观其变。最终,第一次调解落空。

办案再次陷入了僵局。但援助律师仍然没有放弃努力。祝艳勤律师在和法院、法援中心沟通中发现,11名被告人中,10人由法援中心指派律师辩护,第一被告人则是自聘律师。这说明第一被告人家庭环境应优越于其他被告人。援助律师与老胡、小李商定以此作为突破口,协商确定赔偿费不能低于6万,援助律师抓住第一被告人家属有一定经济能力,又急于取得谅解,减轻被告人罪行的想法,在多次沟通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与第一被告人家属协商达成赔偿费67833元。这为后面与其他被告人的调解打开了突破口。

随后援助律师与其他8位被告人家属取得联系,结合每个被告人的情况,经多次协商,最终确定,其中3名被告人赔偿45000元,5名被告人各赔偿43333元。

最后,只剩下两位被告人且无家人出面调解,经援助律师多方努力联系到家属,家属愿意赔偿10000元,了解到家属经济确实十分困难,若由法院按相关法条进行判决赔款,将会遭遇执行难的尴尬困境,援助律师与老胡、小李商量后一致同意接受赔偿金额。

经法援中心和法援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11名被告人分别与受援人自愿达成协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期间,老胡和小李领取到共计439496万元的赔偿款,老胡和小李各自领取了赔偿款的90%和10%。并做出谅解书,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对11名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在领取到全额赔偿的当天,老胡和小李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表达感谢,老胡拉着中心工作人员的手,老泪纵横,激动和语言不通让他说不出清晰完整的一句话,可是工作人员却从老胡和小李紧握的手和闪烁的眼眶中,强烈地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伟大力量。

【案件点评】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2名被害人和11名被告人均是农民工,其中5名被告人还是未成年农民工二代。除了案多人杂,还存在取证难、沟通难、执行难等特点,如何安抚死亡的被害农民工家属,为他们争取利益最大化?如何为受伤的被害农民工争取最大化赔偿?这些都十分考验法律援助机构及援助律师的能力。

本案在举证方面为以后的办案打开了思路。认定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仅可以从暂住证上入手,还可以从劳动局的备案、单位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方面综合取证,多渠道、多方式地开拓思路,形成完备的证据链。

在调解方面,本案的做法也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结合案件特点,“因人施调”,巧妙抓住对方心理,采用“总体定调,各个击破”的分批分次的调解方式,将两受援人的调解工作合二而一,合理地运用“从高就高”的赔偿标准,促成受援人切实获得赔偿,争取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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