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劳动争议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21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0年2月,冯某受聘于某建工集团名下物业处从事绿化工作,2003年某建工集团将物业部门交由其子公司某物业公司管理,冯某一直在该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物业公司从未与冯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2010年,冯某年满60周岁,物业公司开始每年与他签订“劳务合同书”,工资从最初的1000多元,增加到1800元后就没有变动。冯某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服务,还患上了严重的腰椎劳损。2017年11月,物业公司以冯某年事已高,无法再胜任绿化工作为由辞退冯某。冯某多次找公司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解决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公司只同意一次性支付冯某3个月工资共计5400元作为补偿。  

2011年11月28,冯某抱着一线希望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场指派福州市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祝艳勤办理该案。祝律师立即与受援人面谈,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祝律师认为本案存在几个难点:一是证据缺失。冯某手中除了2010年以后的几份劳务合同外,没有其他书面证据。二是司法现状难突破。福州地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争议纠纷均以“不属于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审判实践中大多数也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这一观点。假若本案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要求补缴“2000年至2010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认定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较大。同时,受援人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即便与其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诉讼时效被认定从此时开始计算的可能性较大。三是法律关系复杂。受援人年满60周岁后的用工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可能性很大,且用人单位在受援人达到退休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务合同》。若认定退休后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该期间就不存在补缴社会保险及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此外,受援人在满60周岁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间有10年,即便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未达15年以上而主张用人单位赔偿退休工资损失,实践中也很难得到支持。综合考虑,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为受援人维权风险较大。且冯某年老体弱,很难承受诉累,援助律师向冯某详细分析利弊,并征得其同意后,决定采取调解方式为其争取权益。

援助律师多次拨打物业公司负责人电话,但物业公司负责人对冯某案件相当抵触,认为物业公司与冯某签的是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认定冯某没有证据证明退休前与建工集团存在劳动关系,表示最多只能以困难补助的方式支付3个月工资即5400元作为补偿。援助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而并非由退休年龄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援助律师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最后,物业公司负责人终于同意双方当面协商调解。  

第二次调解,物业公司和建工集团相关负责人都到场,冯某表示,自己为公司辛苦工作了18年,落下一身病痛,希望公司能支付3万元的补偿。经过2小时的协商,建工集团和物业公司表示最多只能以困难补助的方式支付1.5万元。第二次调解不欢而散。

临近春节,祝律师第三次来到物业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会好好考虑调解,但对赔偿金额还是不愿让步。祝律师丝毫不敢懈怠,再次登门造访协商赔偿金额,经过细致耐心的工作,公司负责人最终同意一次性赔付当事人3万元。经过援助律师四次锲而不舍地调解,冯某终于在春节前夕领到了3万元补偿金,踏上了归乡之路。

【案件点评】

本案通过法律援助律师持之以恒的努力,通过调解让受援人顺利获得了经济补偿,3万元的补偿金虽然不多,但一定程度上为其缓解了生活的重担,更让受援人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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