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名农民工追索经济补偿金案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21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的一天,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来了15名工人。“我在这家公司上班15年了,距离退休时间不到5年,公司让我写了《辞职证明》,给了1个月工资,最后让我回家了”“我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7年,现在51岁了,就这样把我打发走了”“我还在哺乳期也被要求辞职”……工人们个个愤怒不平,情绪激动。经了解,2017年年初,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变相裁员,让员工们作出“因本人原因要求自愿辞职”的意思表示,签下《辞职证明》,而公司仅仅向员工们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抚慰金”,就终止劳动关系,而且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书。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员工们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当天受理了案件,并指派擅长办理劳动纠纷案件的福建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熹承办此案。

介入案件之初,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了解到,员工个体差异较大,有的员工签下《辞职证明》表示自愿辞职,有的是配偶或亲属代签《辞职证明》,有的拒绝签署《辞职证明》,被按自动离职处理。还有的员工入职多年后,公司才给他缴交社保,有的员工至今未缴纳社保,另有一些员工在哺乳期或工伤被辞退。确定承办思路前,需要厘清员工间纷繁复杂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诉求。

承办律师经调查发现,同样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赖某和斯某曾先行聘请委托律师,于2017年5月初就向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最后仲裁委裁决:“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缺乏证据,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关于没有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的主张,本委予以采纳。”这一被驳回仲裁请求的裁决,给本案维权增加了不小阻力。

困难阻挡不了法律援助维权的脚步。承办律师分别与15名劳动者详细分析、权衡利弊。为避免节外生枝,15名员工表示只要用人单位能依法向他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最后达成一致,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白纸黑字的《辞职证明》是本案的重要证据,对员工十分不利。承办律师指导员工们巧妙取证,录下与公司黄厂长的通话录音。录音中,黄厂长承认是工厂辞退了员工。

2017年7月,承办律师代表15位员工,向劳动仲裁委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同时提交了员工与公司黄厂长的通话录音光盘及整理笔录、银行流水单、医保缴费单、社保缴费单、公司规章制度等多份证据。经过努力,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仲裁委作出“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的裁决。

然而,服饰公司不服,仍以员工们自愿提交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起诉到法院。承办律师继续补强证据,通过法院申请向公司调取考勤记录、工资计算明细,证明员工们被胁迫于2017年3月提交《辞职证明》后,公司所谓向员工支付2、3月份工资的说法是狡辩,实质是支付辞退员工的“抚慰金”。公司不仅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拖欠两个月的工资未发。

2017年12月,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员工们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司应向15名农民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服饰公司仍然不服,上诉到市中院。

2018年6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15名农民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得到两级法院的支持,共获得38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2018年9月,欢欣鼓舞的15名员工来到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达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被自愿离职”劳动纠纷案,翻阅过往案件,“被自愿离职”的劳动者往往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不常见的是,法律援助介入后,克服重重难关,为本案扭转了不利局面,承办律师积极取证,在关键证据上为受援人争取到主动权,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终使受援人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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