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的预期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09

【案情简介】

林某因向马某多次购买苗木的欠款未结清,2020年1月22日林某向马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马某货款228025元。林某对此承诺分期还款,在2020年3月31日前归还欠款70000元,2020年5月31日前归还欠款70000元,2020年9月10日前归还欠款88025元。并承诺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于每月20日支付利息2000元,每月利率即2000/228025的标准。现林某承诺的关于2020年3月31日前归还欠款70000元的付清期限已经届满,但林某仅零零碎碎支付了2月和3月利息,到期货款本金和其他利息均拒付,虽经马某多次向被告催讨,林某也一直拖延不理。

【解答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案件点评】

此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系涉及是否构成预期违约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许多案件合同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向合同债务人主张行使债权,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对是否构成预期违约的认定成为合同纠纷中的重要内容。此类案件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把控好合同的真实内容情况,即是否有实际债务的发生;二是对合同债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查核;三是弄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四是根据债务人行为及其他表现判断债务人是否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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